Article 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有权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损害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的处理和反馈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