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