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摆摊设点、兜售、揽工,散发广告或者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堆放物料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设置地锁、水泥墩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洗车、喷漆、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超出门店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