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设置审批公示牌和不低于1.8米的围挡及安全防护设施;
(二)及时清理液泥、污物,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三)使用不低于原标准的同类材料依照原样修复路面,保持与周围容貌相协调;
(四)按照批准的工期和施工时间施工;
(五)作业完毕后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施,通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