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9
In force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地、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散装或者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
(二)小餐饮,是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固定经营场所,符合餐饮服务基本特征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
(三)食品摊贩,是指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临时区域(点)内和固定时段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
(四)餐饮具集中消毒,是指符合条件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统一回收、集中清洗、消毒、包装、配送餐饮具供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行为。
(五)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群众自发组织的、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
(六)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是指专门为各类农村集体聚餐承担组织、加工、制作及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