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保管制度,指定专人保管,专库(柜)或者专区贮存,并显著标示。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落实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