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与企业信息对接机制,完善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金融集聚扶持体系,为经营主体融资提供便利,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市、区(县)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推广惠及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开通中小微企业服务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度。
市、区(县)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拓展信用数据金融场景应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资源向中小微企业倾斜力度,提高企业融资效率。
Local Regulations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