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加强基层宗教事务服务管理,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意见,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发现非法宗教组织、非法传教人员、非法宗教活动以及利用宗教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的,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