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开展学习时间不满三个月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