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国家、省的有关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和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预算。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现有环境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或者相关环境卫生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