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禁止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横额、标语等宣传品。因重大活动或者政治性、公益性活动等需要临时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并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张挂、张贴,保持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残缺,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责任区域内合理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单位和个人免费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违反本条规定,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的,或者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