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林业、水务、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教育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