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安全进行监管,在房屋安全普查工作中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安全状况予以标识并动态更新相关信息,与规划和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现前款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有损毁危险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保护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修缮义务;建筑物、构筑物经鉴定为危房的,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保护责任人进行危房治理,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实施治理;情况危急或者保护责任人未在限期内实施治理的,由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紧急排险,保护责任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