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在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依法进行新建、扩建以及改变外立面或者结构的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在设计方案中提出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措施。因实施保护规划需要,无法达到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在保持原有建筑基底,不改变四至关系,且不减少相邻建筑原有建筑间距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征求文化广电旅游、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属于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无需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按照本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