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分类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劝阻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三)在责任区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检查生活垃圾分类行为;

(四)将生活垃圾分类后交由具有相关资质或者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得在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除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的收集容器外,不得在住宅区公共区域(含地下公共空间)设置其他用于收集垃圾的容器。

Local Regulations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