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并公布:
(一)城镇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街巷等,委托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人为责任人;自行管理的,自行管理人为责任人;没有委托物业管理且没有自行管理的,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农村居住地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为责任人;
(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和天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实际管理人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责任人并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