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共富工坊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工坊经营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县(市、区)共富工坊主管部门;

(三)县(市、区)共富工坊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共富工坊名单。

各县(市、区)共富工坊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按照省、市有关标准规范,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共富工坊认定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