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的整合共享,推动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及其经营者依法审慎适用信用惩戒措施,不得随意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和曝光企业;适用信用惩戒措施,并且可以修复的,应当告知企业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提供信用修复指导。
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完成信用修复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