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在发生可能影响城乡供水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城乡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城乡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