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区域,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二)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公交场站、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设施、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城市主次干道、广场和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人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城市居住区,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单位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人和单位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