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按下列规定方式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预约上门回收或者交售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收集容器的标识分类投放,废弃药品应当投放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家庭废药品收集点;

(三)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后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物;

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预约大件垃圾收集单位上门收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不得将园林绿化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等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