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供水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