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供水工作的领导,将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城乡供水协调机制,统筹安排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乡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保障城乡供水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城乡供水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供水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