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常务委员会决定代理、决定任免、任免以下国家工作人员:
(一)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决定旗长、县长、市长、区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旗长、县长、市长、区长的提名,决定副旗长、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四)根据旗长、县长、市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旗县级人民政府换届时,新的一届人民政府局长、主任、科长在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至迟在第二次会议任命;
(五)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六)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监察委员会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