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原辅料、用水、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据票据;相关票据凭证和查验记录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三)建立食品生产加工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产加工中原辅料投放品种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量、使用人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加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或者面罩;
(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六)食品添加剂应当专柜存放、专人保管;
(七)生、熟食品加工用具、容器分开使用;
(八)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九)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清洁、无毒、无害;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符合国家标准;
(十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垃圾、污水;
(十二)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不得以分装形式生产加工,不得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
(十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