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条件;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施、设备,有相应的供排水、消毒、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