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之前到登记部门办理延续手续。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证延续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登记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对确需变更的,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不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应当依法向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注销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