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旗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登记。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旗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