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西凉湖取水、用水和排水实行全过程管理,控制取水总量,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维持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生态功能。

西凉湖水位接近最低生态水位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补水、限制取水等措施。

西凉湖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等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