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涉及西凉湖保护的相关规划,应当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管控要求,做到各种规划相互衔接。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西凉湖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需要,对流域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合理确定水面、湿地、林地、耕地和建设用地,科学规划预留生态修复、防洪等工程建设用地和生产生活基础设施用地。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