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促进文明行为工作的开展:
(一)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市貌、环境秩序管理,制止和查处破坏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的行为,监督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归集全州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信息应用,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推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提升;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引导市场主体文明诚信经营;
(四)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组织开展学校与家庭、社会的文明共建活动,加强教师师德修养,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
(五)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丰富群众文化生活,规范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推进文明旅游服务;
(六)农牧农村、林草等部门应当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维护生物多样性,预防森林草原火灾;
(七)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督促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教育教学、村规民约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家庭活动,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八)行业服务组织和窗口服务单位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九)新闻单位、相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类媒体平台等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刊播公益广告,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依法曝光和批评不文明行为;
(十)公共交通工具和街道、广场、社区、公园、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文明行为公益广告,宣传文明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