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建设完善下列公共服务设施:
(一)公交站亭、停车位、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
(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过街通道、充电桩、绿化照明等市政设施;
(三)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的服务设施;
(四)公共厕所、分类垃圾桶及垃圾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
(五)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六)文旅驿站、交旅融合服务区、旅游厕所等旅游服务设施;
(七)公园、广场等场所的休闲娱乐设施;
(八)公共宣传屏(栏)等公益宣传设施;
(九)盲道、缘石坡道、直升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十)道路、居住小区、楼宇、门牌等地名指位设施;
(十一)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机场、车站、政务大厅、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母婴室,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卫生间、无障碍厕位等便利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