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方标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地方标准评估、复审等情况进行指导。

起草单位未能及时完成起草任务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及时履行职责。经督促仍未及时履职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止该地方标准项目。

因情况变化不需要继续执行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终止该地方标准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