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地方标准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复审周期届满六个月前,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建议,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告。地方标准需要修订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应当及时复审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