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省有关规定,依法探索、推行涉企行政合规全过程指导工作,指导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防范和治理以罚代管、过罚失当等行为,建立违反公平公正执法、不守行政承诺、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典型案例年度通报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