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调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涉市场主体行政检查,解决现场检查多、频次高、随意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
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制定、及时公布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严格梳理、规范现场检查,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监管、执法信息共享等方式,压减重复、不必要的现场检查。
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
除重点监管市场主体外,同一系统上级部门已经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检查的,同一时期下级部门对同一事项不得再次实施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