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观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观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观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观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发现或者接报辖区内有影响观音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应当指派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观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观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