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企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
(二)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落实反恐安全防范要求,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维护、更新,定期对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设施设备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三)按照运营服务标准和实时客流需求,提供安全、有序、便捷、高效的运营服务;
(四)配置满足运营需求的从业人员,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运营、规范服务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保证主要行车岗位工作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上岗前经过考核,持证上岗。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定期对列车驾驶员开展心理测试;
(五)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六)公布服务承诺,保证服务质量,保障安全、正点运营,实际运营未达到承诺水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改善措施;
(七)做好运营数据统计分析,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和运营信息;
(八)落实国家、四川省及本市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防汛排水、公共卫生等工作要求;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