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一)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烧、砸、轧、刮、污损城市道路的;

(二)违反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利用桥梁、隧道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作业的;

(三)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河道挖掘、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基坑开挖等作业影响桥梁、隧道功能和安全活动的。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2,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