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严格控制占用城市次干路、支路作为经营性场所,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占用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次干路、支路、人行道设置机动车停车场所,确需占用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符合设置条件的方可批准占用。
人行道经批准占用的,不得超过人行道宽度的二分之一,不得挤占盲道;确需多占用人行道的,应当保留不小于一点五米宽度的人行路面。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2,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