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未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