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产生活习惯,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
毗邻城镇及污水处理厂的村庄应当优先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远离城镇及污水处理厂、人口密集且不具备资源化利用条件的村庄可以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的村庄,可以因地制宜对生活污水进行分散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稳定运行,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