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全面普及农村卫生厕所,按照村民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绿色环保的要求,科学选择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模式,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有计划地推进改造工作,引导新改户用卫生厕所入院入室,推行农村新建住房同步配套建设户用卫生厕所。

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学校、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厕所建设,加快建设特色小镇、旅游村、红色村庄、历史文化村落等旅游公共厕所。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厕所建设、改造与生活污水治理的衔接,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或者接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鼓励联户、联村或者村镇一体化治理,推动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