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线索时,应当出具线索移送函,并附有载明涉嫌行政违法行为发生或者发现时间、地点、基本事实的说明和相关证据材料。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收到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行政违法问题线索,应当依法开展核查,并将是否立案意见和案件处理结果在决定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反馈业务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或者不及时核查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即时进行核查。

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获取的证据材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经查证属实,符合证据效力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案件的证据材料涉及技术鉴定等专业意见,属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职责范围事项的,可以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协助请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函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专业意见并附相关依据;不能按时提供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