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前,应当将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
(二)施工时,应当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工程是否符合电梯安全使用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三)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如实记录施工过程,并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监督检验报告、质量证明文件、隐蔽工程资料以及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电梯在交付使用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四)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