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自电梯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的质量保证期,对质量保证期内电梯出现的质量问题,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二)提供产品出厂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型式试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

(三)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助;

(四)对在用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五)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向所在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报告;

(六)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已出售的电梯并承担相关责任;

(七)对电梯报废、更新、设计变更等方面提出技术指导性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