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辽河流域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协同保护的相关工作,统筹解决流域保护重大问题。

流域内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流域保护工作,确定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落实流域管理和保护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