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辽河流域协同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5,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17 articles
(2023年11月3日辽源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辽河流域,包括本行政区域内东辽河干流及其支流的集水区域,以及被确定为属于本流域的闭流区。
流域内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流域保护工作,确定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落实流域管理和保护责任。
(一)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
(二)加强联防联控机制建设;
(三)健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
(四)完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一)协同发布共同治理的通知、通告;
(二)协同编制水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三)协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四)协同开展定期巡河;
(五)协同调配水库水量;
(六)协同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一)调查核实辖区内畜禽养殖基本信息,报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畜牧)部门;
(二)建立垃圾、畜禽粪污收集点,及时收集、转运、处置垃圾、畜禽粪污;
(三)组织开展巡河、清河,收集、处置水域及岸线漂浮物、垃圾等废弃物;
(四)督促、指导辖区内有关单位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五)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水环境保护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辽河流域内各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禁养区内不得违法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总数量达到规模化养殖标准的畜禽散养密集区,其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污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并鼓励实行集约化养殖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畜禽粪污。
农药销售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及时回收其销售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