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二)擅自喷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专用的或者与其类似的标志图案的;
(三)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五)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六)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机动车的;
(七)逆向行驶的;
(八)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九)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未取得通行证件驾驶机动车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通行、停靠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地点和速度通行、停靠的;
(十)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的;
(十一)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十二)使用非教练车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的;
(十三)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没有教练员随车指导或者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的;
(十四)实习期内驾驶不准驾驶的机动车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十五)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十二分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
(十六)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或者牵引挂车时,被牵引的挂车载人的;
(十七)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有前款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的,由教练员承担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