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
(一)违反会车、超车、掉头、倒车规定的,但在超车、会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
(二)通过交叉路口和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但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
(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行使道路优先通行权的;
(四)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五)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六)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七)未按规定牵引机动车的,但牵引机动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违反规定载人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项的规定处罚;
(八)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的;
(九)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的;
(十)安装、使用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的;
(十一)校车未按规定喷涂标识、放置标牌以及配备随车监护人员的;
(十二)公共汽车不按规定进出站点的;
(十三)无灯光信号装置的拖拉机夜间上道路行驶的。
有前款第九项和第十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拆除装置或者排除干扰。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23